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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學習!宜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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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10月28日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六屆第三十一號


《宜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8日通過,并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3日


目 錄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章 總則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范公民的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以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權益,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以建設文明典范城市、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為目標,堅持思想引領、以人為本、獎懲結合、系統治理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五)受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負責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教育、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共同推進本市文明城市建設。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特點制定文明行為規范,并將其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積極參加扶貧幫困、扶老助殘、慈善捐助、支教助學、醫療救助、應急救護、文明勸導等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活動;

(二)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三)無償獻血,依法自愿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園林工人和其他戶外勞動者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免費停車、休息、如廁等便利服務;

(五)其他鼓勵和支持的文明行為。

第八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著裝得體,禮貌待人,文明用語;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乘坐電梯有序站立、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等候,先下后上或者先出后進,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讓座;

(五)在文化體育等公共場館遵守觀賞禮儀;

(六)在公共場所文明開展慶典、營銷、娛樂、健身等活動,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方式,控制音量;

(七)依法文明飼養犬類等寵物,按照規定辦證、檢疫,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

(八)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

(二)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等群體的專用衛生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科學佩戴口罩,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

(五)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依法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

(六)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在維護生態環境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積極參與長江大保護等行動;

(二)積極參加植樹造林、愛護環境衛生等文明實踐活動,爭做生態公民;

(三)減少垃圾生成,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處置的相關規定;

(四)其他生態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

(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五)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六)愛護互聯網租賃車輛,規范使用并有序停放;

(七)其他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維護旅游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烈士以及歷史文化人物紀念設施,愛護文物古跡、自然景觀和旅游設施;

(三)遵守公園、景區景點秩序,服從引導管理;

(四)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勸阻其不文明行為;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

(四)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絡環境,遵守網絡秩序;

(五)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尊重患者的人格尊嚴,保護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

(二)患者及其家屬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三)患者及其家屬依法、合理處理醫療糾紛;

(四)其他醫療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維護經商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明碼標價、誠信經營,文明禮貌、熱情服務;

(二)嚴格落實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門前“三包”責任,保持生產經營場所整潔衛生;

(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

(四)其他經商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鄰里互相謙讓,和諧友善相處;

(二)愛護公共物業和其他公共設施設備;

(三)開展裝修裝飾、聚會聚餐、文體娛樂等活動時,應當控制噪聲、合理安排時間,避免干擾他人;

(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電動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在維護鄉風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擯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二)遵守村規民約,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愛護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及時清理和妥善處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使用衛生廁所;

(四)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娛樂活動,弘揚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五)其他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在健康、低碳、綠色生活文明方面,提倡下列行為規范: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公共資源;

(二)適量點餐、取餐,厲行節約;

(三)遵守餐桌禮儀,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飲酒,文明進餐;

(四)低碳生活,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節儉、文明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六)實施綠色生態殯葬,文明、環保祭祀;

(七)其他健康、低碳、綠色生活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九條 本市持續治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與文明行為規范不符的頑瘴痼疾和陳規陋習,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隨處便溺;

(二)亂丟煙頭、紙屑、塑料袋、廢棄口罩等廢棄物;

(三)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四)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刻畫、涂寫、張貼;

(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箱體、樹木等處亂牽亂掛、晾曬衣物或者懸掛橫幅、條幅;

(六)機動車車輛污損、車身不潔、帶泥上路、拋灑滴漏;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占道經營。

第二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爭吵謾罵,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進食、嬉戲打鬧,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外放電子設備音量過大;

(三)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牽繩,犬便不清理,隨意遺棄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物品。

第二十二條 在生態環境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攀折花木,踐踏公共綠地,損壞草坪、樹木;

(三)在設限的公共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四)隨意傾倒垃圾,不按照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五)在露天場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等水域和林地、草地、濕地等區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以及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在旅游文明和網絡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虛假宣傳、強迫消費、欺詐游客;

(二)以刻劃、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

(三)在網絡上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以及低俗、迷信、淫穢、暴力等信息;

(四)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五)撥打騷擾、詐騙電話,發送騷擾、詐騙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在交通安全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行人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

(二)駕駛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占用應急車道,不按照規定使用遠光燈和鳴笛,行至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其他電子設備;穿高跟鞋、穿拖鞋、赤足、赤膊等駕駛機動車;

(三)駕駛機動車使用高音喇叭進行商業宣傳,在車身張貼低俗、庸俗、媚俗廣告等;

(四)駕駛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五)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不按照規定停放;

(七)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無障礙設施等停放車輛。

第二十五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二)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三)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四)在建筑物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車輛未按照設置或者劃定的車庫、車位有序停放;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

(七)在建筑物樓頂、外立面、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進行違法建設。

第二十六條 針對本章所列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專項整治行動。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項文明創建活動考評內容。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公共文明指數測評,發布年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白皮書。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務等文明行為記錄工作制度。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為信息為依據的表彰獎勵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宜昌楷模、宜昌好人、美人物等先進模范人物的評選發布、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工作機制,宣傳好人好事,弘揚社會新風。

對獲得市級以上道德模范、好人楷模、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環保政府獎等榮譽稱號的先進模范人物,將其事跡列入“宜昌好人館”等公共展館進行展覽宣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升城鄉文明程度。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將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與愛國衛生運動相結合,全面改善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在禮儀示范、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交通出行、文化體育、公益廣告景觀小品、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加快智慧城市建設,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師生文明素養,推進文明校園建設。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把文明行為規范融入日常生活,崇尚科學、民主和睦、孝老愛親、團結鄰里,家長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傳承弘揚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巴楚文化、長江三峽文化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辦好系列重大節慶活動,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學校圖書館、社區圖書室、農家書屋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促進提升文明素質。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和先進事跡,宣傳褒揚文明行為,對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三十六條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弘揚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團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八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參加活動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舉辦文藝演出、體育賽事、商品展銷等大型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觀眾文明觀賞的禮儀規范,維護場所秩序,保障人員安全。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執法信息。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勸阻、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相關部門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社區工作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對小區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經營單位、環境衛生機構等對經營場所、服務區域內實施的不文明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涉嫌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對于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項規定,隨地吐痰、隨處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刻畫、涂寫、張貼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遛犬不牽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物業區域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公共區域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犬便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項規定,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為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情況,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來源:三峽日報